所謂借名購房,是購房人作為實際出資人購買房屋,登記于他人名下,并約定所有權屬于出資人的情形。那么,借名購房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一、借名購房所產生的法律問題
借名購房使得房產登記的權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權。根據(jù)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避免給交易相對人帶來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安全和穩(wěn)定,物權的所屬應當進行公示。動產以其占有為公示,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記。不動產物權必須經過登記始發(fā)生物權效力。一經公示,即產生公信力。
當事人基于對財產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對于借名購房,出資人并不是登記的權利人,也不是法律上適格的處分人。但登記權利人擅自處分該房屋的,如果相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因此,借名購房如果發(fā)生糾紛,通常會陷入這樣的境地: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力產生的信賴利益以維持社會的穩(wěn)定。
二、借名購房中雙方當事人所面臨的風險
(一)出資人所面臨的風險
1、如果借名購房后,登記權利人反悔,即使當事人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為其自身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更有甚者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出資人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導致錢房兩空。
2、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出資人實際上并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登記權利人認可借名購房事實,出資人也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3、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對方為善意且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出資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證明了借名購房事實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記權利人承擔相應責任。
4、如果登記權利人擅自在該房屋上設定他權利如抵押權等,在他項權利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出資人如果要求確認權屬,通常需要滌除他項權利,才能獲得他項權利人的認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抵押權登記實現(xiàn)抵押權,勢必對出資人自身的權利造成影響。
(二)登記權利人面臨的風險
1、如果購房需要的是登記權利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yōu)惠,借名購房后登記權利人通常喪失了再次享受該優(yōu)惠條件的機會,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優(yōu)惠政策,抽簽搖號所取得的序位等。
2、如果出資人非全款購買該房屋,而是辦理了按揭手續(xù),在出資人不履行按揭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登記權利人的信用資質發(fā)生影響,甚至銀行直接向登記權利人要求還款。
3、如果登記權利人未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 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 院在查明被執(zhí)行人財產時,將會把借名購房的該房屋視為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可能會將之作為被執(zhí)行人生活所必須的財產予以保留,但執(zhí)行其其他財產,導致登記權利人實際上生活所必須的財產被執(zhí)行。
另外,借名購房的情況下,出資人與登記權利人通常關系較為密切,法 院審理的借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系,因此雙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或者協(xié)議約定并不明確。但由于借名購房本身隱藏著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糾紛,除了對當事人本身財產權利的損害以外,亦是對雙方感情的破壞,從親人變仇人的不乏其人。
四,借名購房法律風險防范
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借名購房類糾紛,建議當事人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保障自身權利:
1、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符合購房人條件,放棄購房。
2、如當事人購房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確需采用借名購房方式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將雙方當事人信息、房屋信息、房屋購買方式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記載清楚。
3、出資人、登記權利人在借名購房前都應當對對方的財產、信用狀況做深入、詳細了解。
4、出資人應當妥善保管購房憑證、房款支付等所有證據(jù)材料,避免發(fā)生糾紛后舉證困難,不能證實借名購房事實。
5、為防止登記權利人擅自處分房屋,出資人可與登記權利人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將該房屋抵押登記在出資人名下。
借名購房看似簡單便利,為當事人規(guī)避了很多限制性條件帶來實惠,但實際暗藏許多不可預測的風險,建議當事人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