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務農,住重慶市奉節(jié)縣xx鄉(xiāng)xx村xx組xx號,公民身份號碼5 xxxxxxxxxxxxxxxx 2。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清,奉節(jié)縣永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務農,住重慶市奉節(jié)縣xx鄉(xiāng)xx村xx組xx號,公民身份號碼5 xxxxxxxxxxxxxxxx 6。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德權,重慶赤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X立,男,xxxx年xx月xx日,x族,務農,住重慶市奉節(jié)縣xx鄉(xiāng)xx村xx組xx號,公民身份號碼5 xxxxxxxxxxxxxxxx 3。
上訴人梁X龍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 院(xxxx)渝x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梁X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清、被上訴人周X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德權、被上訴人梁X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梁X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審法 院認定梁X龍在路途中摔傷屬事實不清,其摔傷地段是被上訴人指定吃飯的地方到住宿的地方,此路段被上訴人應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周X良辯稱,一審法 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請求予以維持。
梁X立辯稱,一審法 院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予以維持。
梁X龍向一審法 院起訴請求:判令周X良、梁X立共同賠償其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后續(xù)治療費等費用共計78608.25元;2、案件訴訟費用由周X良、梁X立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1日梁X龍到周X良處,為其修建房屋,當晚梁X龍吃完飯后回宿舍處休息時,途徑餐廳到寢室路段,由于周X良、梁X立未盡到安全防范措施,梁X龍不慎摔到坎下。梁X龍受傷后,被送往奉節(jié)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2016年11月1日經(jīng)奉節(jié)縣司法鑒定所對梁X龍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其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
一審法 院認定事實:周X良找到梁X立為其蓋三層的房子,口頭約定180元/m2計算報酬。梁X立找到梁X龍共同給周X良蓋房子,梁X立按130元/天給梁X龍報酬。2016年9月11日收工吃完晚飯過后,梁X龍在路途中摔傷。
一審法 院認為,此案屬于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應當由梁X龍承擔案件的舉證責任,并負有提供周X良、梁X立實施侵權行為相關證據(jù)的義務,但梁X龍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其受傷是由于周X良、梁X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梁X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審中梁X龍當庭陳述自己是在當天收工吃完晚飯后在路途中受傷,梁X龍的自認事實,予以確認,且周X良、梁X立表示認可,證人程x的證言也能夠證實梁X龍是在當天收工之后出事,而不是在做工期間受傷。因此,梁X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梁X龍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除查明梁X龍從吃飯的地方到住宿的房屋需經(jīng)過一段土路,但梁X龍經(jīng)過土路后卻不從正門進屋,而是選擇從屋后面的陽溝落地窗跳進,在經(jīng)過屋旁時被摔傷外。其余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梁X龍在涉事地段摔傷是否屬于從事雇傭活動,周X良、梁X立對梁X龍摔傷地段是否具有安全保障義務。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皬氖鹿蛡蚧顒印保侵笍氖鹿椭魇跈嗷蛘咧甘痉秶鷥鹊纳a(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或者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司法實踐中,在認定“從事雇傭活動”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1、雇員是否處于工作環(huán)境中,主要涉及時間環(huán)境、地點環(huán)境。本案從梁X龍在一、二審訴訟中的陳述看,梁X龍系吃完晚飯后回住宿的地方時選擇從住宿的屋后面的陽溝落地窗跳進,在經(jīng)過住宿屋旁時被石頭拌倒摔傷。故從時間和地點環(huán)境來,可以認定梁X龍在事故發(fā)生時不是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2、雇員的行為是否與從事雇傭活動有關。就本案而言,梁X龍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受傷,且其行為嚴重偏離正常工作范圍,梁X龍在回住宿時不是按常理即從正門進屋,而是選擇從屋后面的陽溝落地窗跳進,在通過陽溝路段時摔傷,該行為與從事雇傭活動無關。3、周X良、梁X立對梁X龍摔傷地段是否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梁X龍在住宿屋旁的陽溝路段時摔傷,涉事路段不屬正常通行道路,周X良、梁X立對該路段不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故一審法 院認定周X良、梁X立不應對梁X龍受傷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述人梁X龍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6元,由梁X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