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易程序審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 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第一審審限
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下列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 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 院批準。
3、第二審審限
第二審人民法 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 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 院批準。
4、再審審限
人民法 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